填 表 须 知
1、 使用“普洱茶”证明商标的申请人,必须是处于“普洱茶生产区域内的单位,从事普洱茶生产、加工,其产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/T22111—2008“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”》和《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/103—2006、DB53/T171~173—2006“普洱茶综合标准”》,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;
2、 申请使用“普洱茶”证明商标的单位,必须遵守《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》和本会章程,履行协会决定和协会义务;
3、 本表一式两份,应用钢笔或碳素笔工整填写,也可用电脑打印,如需电子文档的请与协会联系;
4、 交表时附:《产品生产许可证》(QS认证)、《食品卫生许可证》、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、《税务登记证》、现有《注册商标证明》复印件各两份;《营业执照》(副本)复印件三份。
5、 审核合格后,协会与申报单位签定《“普洱茶”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》;
6、 办公地址:昆明市官南大道188号(云南康乐茶文化城 二期35幢4-20室);
邮 编:650228
电 话:0871-4316308
传 真:0871-4316308
